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不能从事的工作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不能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在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当教师吗的这个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早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肝功能正常,但在就业方面也是有所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简称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职业。望采纳。
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行业、化妆品业、药品和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也不能从事教师、供水、食品药品经营、公共场所行业等需要有健康证明的行业。肝功能(血清转氨酶)正常3个月以上者,可逐渐从事轻工作,然后逐渐增加工作量,直至恢复原工作。
美国有没像中国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工作
如己前没此病,工作了23年现产生病情,现在要怎么办,(因工作期间和化学品接处)需要怎样处理呢?
考健康管理师是不需要体检的,你完全可以去报考。
你好,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行业、化妆品业、药品和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也不能从事教师、供水、食品药品经营、公共场所行业等需要有健康证明的行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行业、化妆品业、药品和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也不能从事教师、供水、食品药品经营、公共场所行业等需要有健康证明的行业。希望能帮助到你
貌似不能还是去大型医院认真地咨询一下有经验的医生为好。
你好,一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或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法规: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做定期的体格检查。同时规定,对患病者或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据了解,《健康证》有食品行业类、水类、化妆品类和公共场所类。记者从北京市疾病防治中心了解到,一般携带者都要查五项指标,关键的是第一项:表面抗原、第五项E抗原,如果这两项合格可以颁发公共场所类《健康证》,就可以从事食品、餐具、保育员等工作以外的一些行业。其实一些部门在相关领域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根据教育部要求,高考考生均应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转氨酶检查。若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转氨酶(A、L、T)正常者,按体检标准规定可以报考,但有受限专业。受限制专业为: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烹饪工艺、仪器科学与工程专业。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那么,哪些工作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呢?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乙肝患者不能从事的行业有:餐饮业、食品业、旅店业、理发业、洗浴业、幼儿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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