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是有罪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我可以肯定地说,被判处缓刑,就算在缓刑期间不再犯错,也是算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说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间不再犯错,只是不被收监而已,如果犯错到一定程度就要被收监,即执行实刑。如果有规定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能考老师(没明确说是判处实刑),那么判了缓刑的人是不能考老师的。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缓刑人员是不可以考育婴师的。
这个可能真不行,按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缓刑虽然是延迟刑事处罚,即使因表现良好而减免刑,但仍然存在不免刑的理论上的可能,仍应算作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在缓刑因表现良好而免刑后还得有个两年的过渡期后才能注册的。-------------哈哈!发现有一个新的观点,也许对缓刑是否算刑事处罚有一点与上面我说的不同,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确,但列出来,给你参考一下,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很多律师把缓刑当作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不知道他们的依据是什么,但从我提出的这两个依据中可以看出,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所以我认为缓刑结束后可以报考公务员。”这一段话的意思好象说是缓刑不算一种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话,那只要你在缓刑因表现良好而免刑后就是说缓刑结束后不再需要有两年的过渡期就可注册了。因此如果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的解释正确的话,我上面先前的说法就不完全对了,那就是应该修改为:1。在缓刑期不可以注册,但一旦你因缓刑表现良好而免刑后,在宣布缓刑结束后你就可以注册了。2。在缓刑期不可以注册,但一旦你因缓刑期间表现不足以达到免刑时的要求时,则在全部刑期结束后你就必须还得有个两年的过渡期才能注册了。综上所述你在缓刑期的表现就尤其关键了,只要表现好到足以免刑,那你实际上是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你就可在缓刑期结束后马上注册的。不知道我上面这个看法对不对,你应该去好好咨询一下法律界的专家这个问题。
您要报考什么
判决没有剥夺你的政治权利或者受教育的权利,你是可以报考,到要向当地的居委会和派出所提交回报。我想这些你都明白。
考虑点别的出路吧。。你考了老师也得有学校用你啊
如果不是因为职业过错就不能吊销。
不是所有的缓刑人员都是真坏人,还是把人往好的地方想,真心改过的人学习一门手艺也不为过
要,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只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的,不论是否缓刑,都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且在缓刑期满后二年才能够重新考试
缓刑期间没犯罪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它算刑罚了。
应该是没有资格考的吧,现在的法律要求的比较严格,即使是孩子的父母有犯罪历史或者是政治污点都是对孩子的考学有影响的,更不要说是当事人有问题了,借此奉劝人们不要犯罪,否则对自己和家人都不利。
这位朋友,刑缓人员在案子彻底了结后,三到五年后才能从事教育育婴类的行业,因此,建议你学习别的专业,不暂时不要考虑育婴师。个看,你可以考虑学习护理师。现实里,护理师在医院或者病人家里护理病人或者老人,待遇很好的,大城市上万块起价的。做的好的,一个月几万起步。
我查了下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没有规定服刑人员不得报考,你没问题的。所谓遵纪守法,你现在可不遵守刑法规定在缓刑么,那不就结了。只要用人单位和你签订合同,社保就是必须缴纳的,和你是否服刑没有关系。
在我国,缓刑是一种刑事处罚的执行方式的一种,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期满而没有在期间犯错的话是刑事处罚就免于执行,其含义是刑事处罚虽然没有执行但是视同执行完成。也就视说依然会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存在。政审这样的情况是不容易过的以上,仅供参考
张律师回;答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故意伤害而被判缓刑的医师,因没有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样限制人身自由,不会被吊销职业医师职照。也能继续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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