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 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如下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说明: 1、“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2、“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