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召开协调会,邀请业主、开发商佛山市逸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师、审图工程师共同协商,但现场谈判未果。
开发商回复本报称,“施工确实存在疏漏,没有按照图纸进行,合同附件是框架图,防火竖管已用水泥封堵,占用面积可以退还,并给予一定补偿,04、09单元业主有异议可以退还房屋。”
尝试改造三次,师傅摇头称“干湿分离不可能”
李先生2018年4月收到房产后,开始对这套26.83平米的一居室进行装修,没想到装修师傅的一句话,让他不得不继续维权。
他告诉《中国日报》,自己请过三支装修团队,三支团队均表示,2608平米的卫生间不可能做到干湿分离。第三支装修师傅分析称,销售人员提供的图纸上的尺寸与现场尺寸有出入,且房间内多了一个消防立管,这在住宅楼中并不常见。
这引起了李先生的注意,他查看了多项规范,发现这条管道不仅侵占了业主的面积,而且根据国家住宅建筑标准,住宅单元内是不能安装消防立管的。
2019年8月,本刊探访发现,消防立管位于业主卫生间旁,贯穿33层09单元。现场四周有围墙,与之配套的消防栓设置在一墙之隔的公共走廊内。此外,桂丹逸景园冠云楼04单元卫生间套间内也设置有消防立管,共计62户受影响(1、2层为商铺)。
火立管占据内部区域
李先生对建设单位违反《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却能通过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感到不解,他向本刊展示了自己收集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供暖供回水总立管及电气、电信主干线(管)不宜布置在套内。(本规范所有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8.1.4条规定:“为便于消防立管的维修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本条规定上述管道不应布置在套内。实际应用中,公共功能的管道、阀门、设备或部件安装在套内,住户在装修时将其隐蔽,给维修管理带来不便;当其他住户发生意外需要关闭阀门维修时,设置阀门的住户因无人而无法进入,无法进行正常维修。此类情况较多。本条规定上述设备、部件应安装在公共区域。”
2.《居住设计规范》(GB 50096-2011),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单元内,而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用于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干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干立管以及配电、弱电干线(管)等,但设置在露天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8.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第6.14.2条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维护的空间要求;管道井每层靠近公共走道的一侧宜设置检查门或可拆卸的墙板。(6.14.2为非强制性条文)
4.《居住设计规范》(-2011),5.4.1每个住宅单元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应至少设置马桶、浴缸、洗面盆三种卫生设备,或预留设置位置和条件。三种卫生设备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5.4.1为非强制性规定)
随后,李先生就此事向开发商投诉。2019年1月,李先生与开发商已接近达成协议。当时,南海区住建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在他们的协调和见证下,李先生与开发商达成初步共识,同意封堵管道。开发商在楼道内开设了一个消防管道检查口。李先生称,将检查口开设在室外,一来是为了方便消防检查、维修管道,不用进屋打扰住户,二来也是为了防止水管爆裂后,水流进室内。
但随后该方案被搁置。住建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开发商的回复是“李先生不愿意签字”,而李先生提供的手机录音显示,“开发商工作人员称上级不同意该方案。”
多部门回应:设计图中消防立管位于公共空间
李先生与开发商协商未果,便从2018年5月起通过南海区民生热线、佛山12345、南海区政务平台、佛山市行政投诉网以及南海区、佛山市和广东省三级住房和建设部门举报桂丹怡景苑冠云大厦09、04单元涉嫌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房和建设)、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答复称,“桂丹怡景园冠云大厦3至33层04、09单元的消防栓及消防立管并未设置在设计图中的住宅套房内,而是设置在管井内,属于公共空间,未违反《住宅设计规范(-2011)》第8.1.7条及《住宅建筑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应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佛山市岭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在设计图中,消防立管被划分在了公共区域,并不在业主住宅套房内。对此,各部门回复的结论是“业主反映的现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图不符”。
李先生认为相关部门以设计图正确为由,忽视了消防立管占用业主室内面积的事实,于2019年4月21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投诉。
消防工程师称,墙建好后可作为独立的防火环境
2019年8月6日,佛山南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多方协商会议,开发商相关负责人现场表示,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目前消防立管已用水泥封堵,且消防立管有明管和暗管,不会影响业主生活。还同意在墙外开排水口,用于水管爆裂时泄压。
对于消防管道封堵是否影响居住环境,消防工程师现场表示,管道封堵、砌墙后,可视为独立消防环境,可用相关检测设备检测消防栓供水能力、水压是否符合要求。但管道关系到现场使用环境,如果后续工序出现漏水或其他维修,需要凿墙进行修补,这就涉及到成本问题。此外,工程师还提到了目前消防管道井尺寸不足的问题。
李先生当场表示,“房产证中的户型划分图与设计单位、审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不一致,设计图不包括消防立管,而户型划分图则包括消防立管。”他还对开发商提出的管道封堵方案表示反对:“管道封堵后,消防立管仍在套房内,依然占用套房使用面积,而且管道封堵会使消防立管得不到定期维护和保养,长年失修存在爆炸、渗漏的危险,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其次,他不同意设计图将管道区域纳入使用面积,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4.0.3-3条规定:烟囱、通风管道、管井等不应纳入套房使用面积,不应属于使用面积。”
▲合同附件、产权分割图
审查工程师回答了李先生的第二个问题,表示《住宅设计规范》中非加粗的字样,属于非强制性规定。
由于消防立管整根搬迁难度较大,业主与开发商对封管、开排水孔等问题已基本达成协议,但对消防管道占用面积的补偿问题尚未达成协议。
开发商称,可以退还管道占用面积0.22平方米,并提供一定补偿。李先生称,如果无法移走消防管道,则将该房屋重新计价为瑕疵商品房,退还差额作为补偿,或者将开发商占用的面积出租,租金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
开发商:不按图施工确实存在疏漏,合同附件是结构图。
本刊就上述问题发函询问,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回电称,现场施工确实存在疏漏,未按图纸施工,04、09单元消防竖管已封堵,已与部分业主友好协商解决,并给予面积补偿,个别业主如有异议,可以解除合同,认为李先生开价过高,因此尚未达成一致。
对于“整改后墙体厚度是否达到住户墙体厚度”的问题,该负责人回答称,住建局等部门已表示,整改合格。
对于合同附图与设计图不一致的问题,该负责人答复称“合同附图是框架图”,但并未解释为何不按图施工却能通过勘察验收。
本刊咨询了一位业内朱姓建筑设计师,其分析称,“消防立管安置在何处并不影响其防火功能,所以在消防检查时,基本不检查图纸上是安置在室外还是室内。而消防主要检查的是图纸上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内容是否体现在施工中,以及整个系统是否能实际运行。”
“用薄墙把消防立管包起来问题不大,因为这面墙不是用来承重的,只是把不好看的管子包起来而已。但如果靠近卫生间,就需要注意这面轻质墙的边角是否做了防水处理。”此外,朱设计师表示,消防立管是一根又大又粗的红色管道,影响室内美观,验收时也很容易发现。
前法院法官、法律从业者郭晓明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分析,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若不符合相关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应当予以处罚。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如果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合同虽无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无明确规定,但房屋不符合居住需求、存在美观甚至安全隐患的,视为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起火竖井占用房屋面积,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价格结算;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买受价款及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