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基本技能
1)为方便用户使用和操作,我国使用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指示灯(器件)、操作按钮、调节旋钮等功能标签和显示信息均应采用中文。
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有工作状态、应急广播状态、故障状态指示灯(装置),在不同状态下,相应的指示灯应亮起。
3)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
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备广播监听功能
5)有些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具有非应急广播功能,比如宾馆、饭店等一些公共场所使用的广播设备,当有应急广播启动信号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自动停止非应急广播,直接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应通过显示器或指示灯(装置)显示当前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7)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自动控制实现下列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 ①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②选择广播分区。
8)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3秒内发出广播信息,且音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不应改变。
9)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发生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根据建筑结构、用途等实际使用情况,在投入使用前设定合适的应急广播信息。为保证信息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这些应急广播信息要求存储在合适的存储设备中,不能存储在光盘、磁带等临时存储设备中。
1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麦克风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录制广播内容,录制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使用麦克风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音信号及广播监听;停止使用麦克风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秒内自动恢复到麦克风广播前的状态。
12)为保证消防紧急广播信息的清晰度,音频功率放大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125Hz~6.3kHz; ②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 ③信噪比不小于70dB。
13)故障报警功能。
14)自检功能。
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有接线端子;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实现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并具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之间的转换不应影响设备的功能。
设计要求
1)民用建筑中扬声器应安装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扬声器的数量应保证一个防火分区任何部位至最近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楼道尽头至最近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12.5m。
2)在工业建筑等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时,考虑到背景噪声大、环境条件复杂等因素,提出声压级要求:对于安装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场所的扬声器,其有效放音范围内最远点的放音声压级应比背景噪声高15dB。
3)客房内若有消防应急广播专用扬声器,一般安装在床头柜后的墙面,距离客人很近,容量也不需要太大,所以新《消防条例》规定不应小于1w。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该扬声器与床头控制柜内的客房音频广播配合使用时对最小功率的要求。
4)壁挂音箱底部边缘距地面应大于2.2m。
消防应急广播、专用电话及模块设置要求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3(红色字体为强制性条文)
6.6.1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中扬声器应安装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扬声器的数量应保证一个防火分区任何部位至最近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楼道尽头至最近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12.5m。
2、安装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场所的扬声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应比背景噪声高15dB。
3、客房安装专用音箱时,其功率不应小于1W。
6.6.2 壁挂音箱底部边缘距地面应大于2.2m。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2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专用消防电话总机。
6.7.3 多线消防电话系统中每部电话分机应单独接入交换机。
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计算机网络室、主通风空调机房、排烟室、消防系统操作装置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房等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并由值班人员操作的房间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方便使用的位置,并应有标志,以区别于普通电话。
2、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的地方,应设置电话插孔,应选用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每个避难层应每隔20米设置一台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安装在墙体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3m~1.5m。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应安装直接报警的外接电话线路。
6.8.1 各报警区域的模块应相对集中在该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盒内。
6.8.2 严禁将组件安装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6.8.4 非集中安装的组件附近应设置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