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申请
(一)公立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或者拟聘任的教学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的;
(2)公立大学聘用的编外教学人员和民办高校聘用的无执业教师:工资待遇与所在教学学校有关系,人事档案在所在教学学校或人才中介机构;系统讲授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或多门课程,在所在教学学校任教不少于1年;与所在教学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大学附属医院无执业临床教学人员:须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校师管理,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学校教学计划列入的临床教学工作,近两年承担过临床教学任务并系统讲授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工作认可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10月14日至20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请各高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逾期不予报名。申请人应按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一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一致),核对所填信息无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高校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体检及申报材料预审(10月21日-10月27日)。各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组织本校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汇总、审核本校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及学校审核推荐意见,以学校正式书面形式报送省教育厅。
(三)现场集中受理申报材料(10月28日-11月30日)。请各高校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福建省教育厅二楼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学校申报材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报人员名单》及各申报人员的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未进行网上报名的,不予受理。
(四)认定发证(12月下旬)。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高校,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其他东西
(一)申请人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委托福建省高等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厦门大学等11所委托高校可自行组织测试。组织实施单位向参加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的每位申请人出具成绩报告(附件3),作为教师资格认证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二)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凡取得居住证明的,均可自愿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可。申请人应遵守内地法律法规。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可的条件和程序与内地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可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认可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严把报名对象、范围、材料关,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省教育厅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获取教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网上报名方式、时间和相关要求告知全体报名人员。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要熟悉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认真做好本校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和报名认证流程的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