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根据道路红线宽度和街道空间规模控制建筑裙房及主体高度;
3 当建筑物位于机场、广播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站、卫星地面站、军事堡垒工程等设施技术运行控制区内以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照净空要求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建筑设备高度;
4 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仍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5.2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控制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以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构筑物最高点的绝对高程控制。
2 不在本标准第4.5.1条第3、4款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平屋顶的建筑高度应从建筑主入口室外设计地面起至建筑女儿墙顶部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计算至屋顶檐口处;坡屋顶的建筑高度应从建筑室外地面起至檐口、脊部平均高度计算;同一建筑有多种屋顶形式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并取最大值;下列突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1)部分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
2)伸出屋面的通风管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讯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条款解释
4.5.2 本条的建筑高度计算仅适用于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域,与本标准3.1.2条的建筑高度计算划分不是同一概念。
2为新增条款。从城市设计角度看,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由建筑、广场、街道等要素构成,为形成适度规模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需要控制街道空间的高宽比。
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未规定的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建筑高度不是同一概念,该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控制,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消防救援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