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更新背景下,旧建筑“置换升级”被提上日程,但旧建筑改造面临历史遗留问题多、审批难、消防查验难,改造振兴常常遭遇“肠梗阻”。
“按照目前的技术标准,很多既有建筑的改造可能难以进行。”江苏省总设计师、省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工作委员会会长李青举例,很多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老旧办公楼,楼梯间宽度在1.2米左右,按照现行标准不符合消防要求,而这些问题很难通过改造解决。为此,设计人员必须对既有建筑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估、更新功能评估。改造原则上要按照现行消防规定进行;如确有困难,消防规定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消防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
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如下回复: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利用,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必须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且不得低于该建筑的消防安全等级。
公共安全无小事,餐饮店、理发店等小型营业场所分布广泛、数量庞大,常存在夹层居住、商铺与住宅一体化、私自布线等消防安全隐患,多地发生“小火烧死人”事故。
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社消处三级指挥长吉翔介绍,不少小商铺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防火分隔不符合标准,消防设备未按要求配置,有的还存在非法住户、业主违规用火用电的情况。有的商铺还被改造成群租房、生产加工车间,下店上房,前店后房,加剧了风险隐患。
为此,草案对有合法固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位于一二层的小经营场所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如配备灭火器、安装电气断路器等。同时,禁止设置居住场所,值班人员不得超过1人。与会专家认为,草案专门设立条款规定小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谁来使用?草案提出,共有建筑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县(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居住建筑内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对该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
国浩律师事务所(南京)无限合伙人陆光文认为,从法律角度看,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民法典》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修缮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动用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现实中,很多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也遭遇了谁来用、谁来管等后续问题。“建议立法更多地考虑制度设计中衍生的矛盾和问题,行政部门要发挥督促作用,确保钱用得好、用在刀刃上。”
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陆琪也建议,应明确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维护标准,严格监管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多项行政处罚条款。例如,违法拉线为电动汽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单位未依法设立专职消防队或者设立的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目前,因电动汽车充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多起,据统计,去年1月至10月,全国因电动汽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超过1.4万起,造成41人死亡,157人受伤。
讨论中,专家建议,电动车管理要“堵”与“通”。由于车棚、充电设施不足,电动自行车经常被迫进入居民楼充电。可以借鉴一些小区好的做法,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杜绝电动车进楼梯、进家门。还应为电动车提供车棚,多建充电桩,方便群众生活。(倪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