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管理好、使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一条: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工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工会经费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由学院工会主席批准。
第二条 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联盟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活动等。
第四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学院各项费用支出应当纳入预算,按照上级工会和学院的要求认真编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多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会务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工会财务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七条 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开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经济担保和抵押等资金。
第二章 工会基金收入范围
第八条 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第九条 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给工会的经费,或者由上级工会委托税务局征收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转给基层工会的经费。
第十条 上级补贴:上级工会补贴。
第十一条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行政补助。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会员活动费:会员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补助特殊困难会员、其他集体活动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教育、娱乐、体育、宣传等活动。
(1)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材、耗材;职工教育所需的材料、教师报酬;优秀教师、学生(含自学者)的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的政治、技术、业务等各类知识培训。
(二)文体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工会组织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学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展示;购置、维修文体活动所需设备、仪器、用品;文体演出、比赛颁奖等。
(三)宣传活动费。主要用于工会组织举办政治、时事、政策、科学讲座、报告会的报酬;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展览会、黑板报等活动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假日组织工会活动的宣传费;工会开办图书馆、阅览室、报刊阅读小组等所需的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品等。
(四)其他活动:除上述活动费用外,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工会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责、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
(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政治、业务学习所需费用;
(二)培训工会干部、积极分子所需的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费;
(三)选拔、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会员,给予奖励;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费;
(5)“职工之家”建设费用;
(六)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活动费用;
(七)慰问困难员工费用;
(八)工会组织参观、视察、旅游费用。
第十六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辅助性事业费以及各工会小组的必要补贴。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福利费:
(一)教职工生日慰问金;
(2)重大节日向教职工发放慰问金(慰问金);
(三)患病、受伤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的慰问金(慰问金);
(四)向去世的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慰问金(慰问金);
(5)学校行政领导、工会领导看望教职工的慰问金(慰问金);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如工会组织缴纳会费后对会员的特殊困难的补贴、工会举办的职工集体福利等。
第十九条 退还资金的支出。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资金。
第四章 偿还方式
第二十条 办理报销手续,须由经办负责人、见证人填写《工会经费报销表》,并附发票、物品清单等证明,经工会负责人签字同意,一切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先进典型等奖励如需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会经费报销表》,并附受奖人签字的表格,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申请,发放临时困难补助,补助金额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教职工困难情况确定,经工会主席批准签字,到工会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工会经费帐目每年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和规定,编制、报送工会财务报表,经工会财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财务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上级工会。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终了进行工会经费决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六条 每年终了,应当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的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报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查并报学院和上级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