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符合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师函[2011]6号),“试点省份可增加学历要求要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 《办法》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幼儿园师范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中教师资格者,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
4、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研究生可凭学校颁发的在学证明申请。
(六)被吊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考;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对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按照《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