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在多用途建筑物内设置拥挤场所时,应至少用耐火限值不小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满足不同营业时间安全疏散的要求。在人口稠密的地方使用金属夹芯板建造临时结构时,芯材应为A类不燃材料。
8.1.3 生产、仓储、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栋楼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8.1.4 对于人口稠密的建筑物,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并在屋顶上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5 营业厅、展厅等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场所的避难指示标志应确保指向最近的避难出口,保持过道上任何位置人员的视觉连续性。
8.1.6 除应按国家标准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人群密集场所外,当需要在其他拥挤场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应按国家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群密集场所外,当需要在其他拥挤场所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具有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的防火门应常开,设有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确保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9 在人多的地方需要随意控制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带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确保发生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推开,并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方法:
a) 设置安防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可现场远程控制和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时,应与系统联动;
c) 设置推闩式外门。
8.1.10 装饰材料在人多拥挤场所的燃烧性能,如窗帘、地毯、家具等,应符合本GB50222的规定。
8.1.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设置在可燃气体或蒸气可能泄漏、在拥挤场所排放可燃气体的地方。
8.1.12 在人口稠密场所,燃气设备的油气供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在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和机房内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关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