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政府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待遇标准不同,不同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待遇结果。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公共管理人员待遇。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动撤销。 试用期内,工作人员仍能留在本机构继续工作的,按照试用期给予处分。 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其公职。 1988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受到处分的,一律开除,也就是说,只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无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处罚,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律开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给予减轻处罚处分。给予其职务级别或者撤职的处分。 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予以开除。 行政机关任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3、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待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4、国有企业人员待遇。 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批复规定,企业职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停职的,一般不予开除。 2008年该规定废止后,行政机关任用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开除; 非行政机关聘任的国有企业人员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内部纪律规定处理的,不统一终止合同。
从被判刑公职人员纪律处分的历史沿革来看,存在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 此前,公务员的纪律待遇严于非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任用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严于非行政机关任免的人员。 《政务处罚法》实施后,在表述上统一了标准和标准。 二是公职任职程序日趋严格。 《政府制裁法》实施后,明确要求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三是留任条件日趋务实合理,从“有条件留任”到“统一解聘”再到“原则上解聘,特殊情况保留公职”,体现了对政府制裁采取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确保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此外,《党纪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派对。 对不需要开除党籍的个人,应当按照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法》规定了留任条件,实现了与留党条件的衔接,有利于党纪与政务处分的平衡。
建议在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必须是过失犯罪。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而且很多过失犯罪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造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特别是对于有被害人的过失犯罪,犯罪分子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很容易获得被害人的宽恕,有效减少社会危害。
2.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于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更好的执法效果。
3、严格把握“案件特殊情况”。 一般来说,开除是原则,不绝罚是例外。 只有“案情特殊,辞退较为合适”的情况下,才能避免辞退。 建议考虑下列情况留任公职:一是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表现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 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和行业的发展; 二是申请人在本地区、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享有盛誉、成果丰硕的专家人才。 保留公职将有助于他们继续为人民做出贡献和服务; 三是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被免职可能严重影响其生活; 四是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被免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 很少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公职; 第五,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纪律执法的综合效能。
此外,保留公职的情况不应“一刀切”。 必须综合考虑,既要防止“善人主义”思维被滥用,又要避免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而不使用。 区域之间、制度之间要实现良好的平衡。 对于本地区、系统内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从警示角度看,应严格控制留任公职。
4、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要求。 关于《政府制裁法》第十四条中的“上级机关”,宜作不同理解:(一)监管机关实施的政府制裁,请参见《关于适用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裁法》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处分批准程序请示》的批复精神,上级党组织包括上级纪律检查监察机构。笔者建议,对于需要保留公职的案件,有关监察机构可以报同级党委批准,然后书面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请示应以同级党委名义,围绕“案件特殊情况”,说明“保留公职较为适宜”的具体理由,并预测处理效果。 建议所附材料参照党纪立案报批要求,并附送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符合违纪违法事实的材料、审查报告、庭审报告、供述等和反思,以及能够证明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保留公职的实际表现、专业技术等级和荣誉。 表彰奖励等材料。 经上一级监事会批准后,监事会作出政务解聘决定。 案件特殊、复杂的,必要时上级监事会可以报同级党委批准或者备案。 (二)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者单位拟给予辞退处分的,“上级机关”包括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 此外,还要把握好罢免的时机。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保留公职条件的,可以暂缓决定政务处分,直至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 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