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改革是一个大杂烩,各地人员身份编制不一

综合执法改革是一个大杂烩,各地人员身份编制不一,有自收自支、差额全额、工人聘干,有考试进入,有分配进入,有军转干部......总之一个就是一个“…

总之,就是“乱”,尤其是交通部门。 讨论这个问题很容易被骂,但这个问题却是改革浪潮中执法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笔者决定谈谈。

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源于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经批准后,参照本法管理。

按照这个理念,当然只有公共机构才能申请公众参与。 因此,大家必须认识到,在国家事业单位的管理中,参与过公共服务的人员编制仍然属于公共编制。

接下来我们假设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获得公众参与资格,我们就各种身份的人员是否可以参与公共服务进行一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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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综合执法机构人员能否参与公务的问题。

原则上,人员管理应符合组织的性质。 因此,纳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如果是所用编制而非工人,则符合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编制内未就业人员的排除条件。 他们没有资格参与公共服务,也不能参与公共服务。 即使纳入综合执法机构,也大概率会效仿原来的做法。 行政机关消化了工作考勤编制的做法,一一减少,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最后,最复杂、最容易引起分歧的是受聘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公共服务的问题。

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目前一些单位还有一批人利用劳动编制进入单位,然后进行招聘管理。 他们就是所谓的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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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聘任干部是否可以参加公务的问题,不同群体对于干部职工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解读。

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形式上来看,无论一个人通过什么渠道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时,编制办公室都会给他一个相应的个人编制,要么是公办编制,要么是考勤编制。

企业编制人员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和专业技术是岗位,不是编制。 它们都属于企业编制,与干部身份相对应。 使用劳动力编制的人员是《公务员法》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地位相对应。

一种情况是在聘用工人时,同时改变编制性质,将人员编制从工作调整为职业。 那么这些人实际上就转化为干部身份,满足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虽然已被单位聘用,一直担任管理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但其使用的编制仍是劳动编制,没有调整为营业编制。 这只是单位或地方政府的行为。 组织、组织部门往往不认可此类行为,仍将此类所谓工人视为工人。 参加公务,可能被组织部门认为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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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合格的人员就一定能够加入公共服务吗?

不确定。

从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看,一方面,国家提出,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管理标准的人员纳入综合执法机构。 同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了行政执法公务员分类。 因此,可以看出,未来,行政执法融入公务员或者公务员管理是改革的方向。 综合执法机构加入公营后,能够适应单位,参与公营也是大概率事件。

另一方面,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改革完成后,一些综合执法队伍尤其是交通运输部门将面临人员多、机构臃肿的局面。 一系列国家层面的改革文件也对改变人海战术提出了要求。 同时,在控制和裁减人员的要求下,未来执法队伍将走上职业化、职业化的道路,这说明了未来综合执法队伍的发展。 向精英化发展,大幅减少人员和编制。

因此,机关加入公务后,不可能让所有进入综合执法队伍的合格人员都参与公务。 很可能要通过过渡考试等方式择优选拔。 有些人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公共服务,有些人会参与公共服务。 人被消化、分流,要么到其他单位,要么在单位内部从事一些辅助工作,不能从事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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