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公众参与单位,根据单位特点,可以分为团体参与和事业参与两类。 公众通过公共部门的大众参与参与公共服务的情况比较普遍。 与学生接触最多的组织是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 此类单位的设立与公职人员的设立本质上没有区别,而这类单位之所以成为公办单位,主要是由其章程决定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类单位在任何时候都是股份制单位,不会受到改革的影响。
对于公众参与单位来说,比较常见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市、县执法机构和一些二级行政机构。 这些单位公众参与的基础主要来自于行政机关的职能授权。 但对于这类公众参与企业单位而言,一旦出现改革情况,只要改革需要,行政机关就会根据政策要求收回职能授权。 这个时候,这样的单位就会失去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成为纯粹的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身份也会发生变化,结果会怎样还很难说。
其次,对于群众参与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干部可以与行政机关的干部互换岗位,不受任何限制。 事实上,对于这类单位来说,群众参与中的干部编制就是公共编制,就是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编制。 但对于事业单位参与公共服务来说,限制比较大。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只能在公共服务体系内交流,个人发展仍然受到很大限制。 毕竟,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参与公共服务的单位只是少数。 因此,这类干部可选择的范围相当狭窄,大多局限于本单位。
最后,对于公务员考试,虽然岗位清单中也有公开参与的职位,但它与公开参与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对于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系统的人,即使在公私合营单位工作,并在公私合营机构注册,一般在交流和任用方面不受限制,可以交流与其他单位的公务员。 大多数省份都是这种情况。 一般来说,只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编制的,虽然在登记流程上有差异,但与组织的关系是行政人事关系,与企业的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