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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问题

消防工程师避难间

2025-10-13 04:49:41 −

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这几个房间称为避难间。(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0人/m2计算。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2)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0m2确定。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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